中共成都中醫(yī)藥大學委員會踐行“三嚴三實”
加強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共四川省委關于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監(jiān)督的意見》,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教育管理監(jiān)督工作,促進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嚴格按照“三嚴三實”要求,建立健全強化預防、及時發(fā)現、嚴肅糾正的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努力建設高素質的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為學校改革和事業(yè)發(fā)展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和干部保證。
第三條 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則;
(二)依法依規(guī),制度治黨原則;
(三)從嚴管理、關心愛護原則;
(四)教育為主、懲前毖后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干部”為學校黨委管理的科級及以上領導干部。校內資產公司負責人、處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二章 政治紀律
第五條 堅決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堅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決不允許在師生和群眾中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決不允許公開發(fā)表與中央、省委、學校黨委決定相違背的言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貫徹執(zhí)行中央、省委和學校黨委的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決不允許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以及學校形象的言論;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泄露黨和國秘密;決不允許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領導干部有以上及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或進行組織處理;情節(jié)惡劣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嚴格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依法處理。
第三章 組織紀律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集體領導,嚴格實行學院黨政聯席會制度和部(處)務會制度,堅持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定。學院領導班子在做出專業(yè)技術性較強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時,應廣泛聽取意見,充分醞釀協商。
第七條 嚴格請示報告制度。涉及重大突發(fā)事件、重要輿情、重要情況以及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個人重要情況,應第一時間向學校黨委報告,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報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如尚未完全掌握情況,可先口頭或書面報告初步情況,然后及時跟蹤續(xù)報。未按規(guī)定請示報告的要給予批評教育,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處級領導干部必須按規(guī)定真實準確完整的向組織報告本人婚姻變化,配偶子女從業(yè)情況、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因私出國(境),子女移居國(境)外,收入、房產以及持有股票、基金等個人重要事項,自覺接受監(jiān)督。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誡勉、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凡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備干部人選。
第九條 嚴格民主生活會制度,黨員處級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按要求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即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和領導班子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在民主生活會上,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切實整改存在的問題。
對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黨員領導干部,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提醒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并將有關情況如實報告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不參加黨的雙重組織生活的黨員領導干部,嚴格按照《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實行新任處級領導干部任職承諾制度。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服從組織分配、調動、交流決定,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到,完善工作交接手續(xù),不得違反規(guī)定隨調工作人員,不得隨帶公共物品。
對不嚴格執(zhí)行組織紀律、履行黨員領導干部義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要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四章 財經紀律
第十一條 牢固樹立依法治校觀念,嚴格執(zhí)行各項財經紀律。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嚴禁不按規(guī)定追加預算。嚴禁騙取套取上級財政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嚴禁領導干部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私自插手或者從事經濟活動的,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嚴格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 堅持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根據上級和學校關于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處級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專項審計制度以及特殊崗位年度審計制度。審計結果歸入干部個人檔案,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四條 嚴格規(guī)范工作紀律,嚴禁在重要工作或重大決策過程中徇私枉法、弄虛作假、跑風漏氣、篡改結果、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guī)定,說情、打招呼,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交流任職的干部必須按規(guī)定轉移行政關系、組織關系和工資關系。
第十五條 干部實行坐班制,將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工作。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處、科級領導干部每周用于管理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90% (即不少于4.5個工作日)。教學(醫(yī)療)機構、科研單位處、科級領導干部每周用于管理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80% (即不少于4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嚴格執(zhí)行因事(病)請、銷假制度。上班期間,副處級領導干部因公因私離校3天(含3天,以下同)以內,應向部門、學院和單位處級正職請假;正處級領導干部因公因私離校1天以上3天以下、副處級領導干部因公因私離校3天以上應向分管(聯系)校領導請假;正處級領導干部離校3天或離開成都市,應向黨委書記和校長請假。離校3天以上需書面請假,并向組織部書面?zhèn)浒?。其他情況應以短信或書面形式請假。同一部門、學院和單位的正處級領導干部原則上不能同時離?;螂x開成都,干部離校時應指定本部門(學院、單位)的其他處級領導干部代管工作??萍夘I導干部離校,應向部門、學院或單位負責人請假。假滿返校后應及時銷假。
寒暑假期間,執(zhí)行處科級領導干部離開成都請假備案制,備案程序和要求參照上班期間請、銷假制度執(zhí)行。
出國、外出學習或事(?。┘俪^一年的和沒有正當理由請假逾期未歸的,不再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七條 加強對干部出國(境)的管理。處級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按《成都中醫(yī)藥大學處級以上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處級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由組織部集中保管,出國(境)前兩周憑 “學校副處級及以上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到組織部辦理證件臨時領取手續(xù),回國(境)后10天內將所持證件交組織部。
拒不交出所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領導干部,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服從組織安排,按時參加干部培訓。干部培訓計入繼續(xù)教育學分統(tǒng)計,同時納入本人年度考核內容,干部培訓鑒定表存入本人檔案。未參加學?;蛏霞売嘘P部門組織的干部培訓的,原則上不予提拔。不得參加各類社會化“天價培訓班”,也不得借“學習培訓”之名搞各類聯誼交友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干部在職進修或攻讀學位,不斷改善知識結構,提高學歷層次。干部在職進修或攻讀學位申請由人事處負責、組織部協助,按照學校規(guī)定審批。處科級領導干部學歷、學位發(fā)生變化,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組織部報告,證書等進修、學位材料等復印件交人事處檔案室復核后裝入檔案。
第二十條 嚴格執(zhí)行保持通訊工具暢通制度。干部電話號碼變動應及時將聯系方式告知學校辦公室和組織部,保證通訊暢通。由于個人原因導致通訊不暢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第六章 作風紀律
第二十一條 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guī)定精神。堅守廉潔底線,集干凈與干事于一身,清正廉明,堅持聯系實際說實話、辦實事;堅持學高為師、身正為范,保持高尚情操,恪守學術規(guī)范,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正義,自尊自律,以身作則。
第二十二條 堅持以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人類進步為己任,矢志奉獻教育事業(yè)。在工作中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面對大是大非敢于亮劍,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面對失誤敢于承擔責任,面對歪風邪氣敢于堅決斗爭。
第二十三條 嚴密謹慎,嚴格細致,提高執(zhí)行力和落實力。落實重大部署和重要決定行動迅速、強化執(zhí)行、一抓到底。發(fā)揚攻堅克難精神,把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和學校工作實際有機結合,創(chuàng)造性抓好落實。
第七章 激勵與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堅持激勵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與加強干部教育管理監(jiān)督并重,建立健全激勵關愛機制。建立健全優(yōu)秀干部、優(yōu)秀分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書記定期表彰制度,對受到表彰的優(yōu)先提拔使用。注重政治關心、精神鼓勵、生活幫助、心理關懷,對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積極支持、切實保護、大力褒獎。
第二十五條 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干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到每一名領導干部。對不認真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抓班子、帶隊伍不力,所在班子成員和干部隊伍發(fā)生嚴重問題的,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干部按照《學校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實行問責。
第二十六條 認真落實談心談話制度。按照《學校領導干部談心談話制度(試行)》,結合“一崗雙責”要求和分管(聯系)工作,分級開展談心談話工作,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1次,實現全覆蓋。對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干部,采取約談、函詢、誡勉等方式教育提醒。
第二十七條 完善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考察考核制度。把各部門、學院、單位落實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情況,列入干部日??疾?、年度考核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對干部遵守日常監(jiān)督管理制度的表現情況進行重點考察了解和評議,考察、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評先樹優(yōu)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干部隊伍監(jiān)督管理情況定期分析制度。組織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jiān)察、人事、審計等部門的聯系與協調,根據干部考察、考核、檢查、審計等方面的情況,定期對學校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的狀況,特別是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領導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向學校黨委提出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上級黨組織有明文規(guī)定的,按上級組織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