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和漏泄都是涉密犯罪,自古也是最具敵情意識、最講究敵我立場的犯罪。從主體上講,間諜是敵人或為敵方服務(wù)之人,漏泄是我方官員,甚至為皇帝信任親近之人。從主觀方面看,間諜是有目的專職搜集我方情報的敵方人員,毫無疑問是故意犯罪:犯漏泄罪者都是無心疏漏、不夠謹嚴的我方官員或涉密知密者。漏泄如果不是無心之失,而是有意漏泄,那便以奸細間諜罪論處。從犯罪形態(tài)上看,漏泄是源頭犯罪,沒有我方漏泄,敵方間諜便不能得手。因此,古代為了保密,便從源頭犯罪抓起,讓間諜竊取情報無從下手。
古代法律更多的是對于漏泄犯罪的立法,其量刑考慮的因素也較多和復雜。首先考慮漏泄的秘密等級,不是秘密不構(gòu)成本罪,以機密等級來定刑罰之輕重。其次考慮罪犯身份,如漏泄罪,近侍較一般官員加嚴,而同居親屬針對特定漏泄或可免責。最后考慮犯罪造成的后果。根據(jù)漏泄的對象分成三個層次:一是泄漏于本國之人,無論其為官為民、為常人為罪人。凡屬此類,漏泄大事應密者絞,漏泄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二是泄漏于外國使臣,即所謂"蕃國使"。凡屬此類,比常法加一等科處,因"國家之事,不欲蕃國聞知",故重懲而嚴禁之:三是漏泄于敵人?!洞竺髀伞芬?guī)定,"機密大事,而輒漏泄于敵人者,斬"。敵人指的是"所討襲之外蕃,所收捕之反逆賊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