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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

中共成都中醫(yī)藥大學委員會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暫行辦法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5-11-17 11:42:48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中共成都中醫(yī)藥大學委員會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鶎狱h組織建設,保持基層黨組織先進性,不斷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nèi)選舉制度,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中國共產(chǎn)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chǎn)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基層黨組織,是指我校各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和各教職工、學生黨支部。
    第三條 按照有關規(guī)定,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每屆任期三年,黨支部每屆任期兩年。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新組建或調(diào)整的單位,一般應在兩個月內(nèi)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chǎn)生新的委員會。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進行換屆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堅持德才兼?zhèn)涞脑瓌t和班子整體結構合理的原則。醞釀推薦候選人,既要堅持候選人條件,又要注意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年齡(年齡能夠勝任一屆工作)、文化知識結構和工作開展的需要等,尤其要選好書記。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選配一些年輕同志和女同志進入委員會。黨總支(分黨委)委員應由政治堅定,開拓進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密切聯(lián)系群眾,政治業(yè)務素質好,組織領導能力強,熱愛黨務工作,有三年以上黨齡的黨員擔任。單獨成立黨總支(分黨委)的單位,其黨員行政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應進入黨總支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應由黨性強、素質高、作風正、工作負責、聯(lián)系群眾、具有奉獻精神并有一定黨務工作經(jīng)驗的正式黨員擔任。
    第七條  在選舉中,要充分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fā)揚民主,使廣大黨員擁有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保證選出為廣大黨員充分信任、對黨和人民的事業(yè)高度負責的黨的領導機關和干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換屆選舉的準備
    第八條 做好宣傳教育。在任期屆滿之前,要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認真組織廣大黨員學習《黨章》,在黨員中進一步開展黨的基本綱領、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經(jīng)驗的教育,把黨員的先進性教育活動貫穿到換屆選舉工作中,對黨員進行一次增強黨性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明確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使廣大黨員積極參與到換屆選舉工作的各項活動中去,正確行使民主權利,確保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九條  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召開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黨支部委員會或委員會擴大會議,認真學習《黨章》和《中國共產(chǎn)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討論確定選舉的時間、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構成原則、委員候選人的名額(差額為應選人數(shù)的20%)、候選人條件和選舉辦法等并做出換屆選舉的決議,書面請示上級黨組織批復同意后,再著手做好選舉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十條  起草工作報告。召開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黨支部委員會或委員會擴大會議,回顧總結委員會在任期內(nèi)完成的工作任務、取得的成績,以及存在的差距和問題,并針對本屆委員會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對下屆委員會工作的設想和建議。工作報告起草要充分征求所屬黨組織、黨員的意見。
    第十一條  醞釀候選人。根據(jù)委員候選人的條件和人數(shù),各黨支部組織黨員充分醞釀討論,采取組織推薦、黨員推薦、群眾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經(jīng)過幾下幾上的討論,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黨支部委員會根據(jù)多數(shù)黨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同時,根據(jù)各黨支部(黨小組)和黨員的推薦情況,提出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
    第十二條  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確定的新一屆委員會候選人預備名單以及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名單,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經(jīng)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即可召開黨員大會正式選舉。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chǎn)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第十三條  確定黨員大會日程,明確召開時間、地點,做好會務工作,可邀請上級黨組織或黨委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十四條  換屆選舉的黨員大會會場應莊嚴肅穆,正前方懸掛中國共產(chǎn)黨黨旗(有條件的應設立會標);要按照統(tǒng)一樣式印制選票(見附頁),并將投票箱擺放在會場前方明顯的位置;會議開始可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會議結束可奏(唱)《國際歌》。
第三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五條  召開黨員大會舉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由上屆委員會書記代表上屆委員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的選舉,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十六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shù)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可進行選舉。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shù)之內(nèi):(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二)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三)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工作調(diào)動、下派鍛煉、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guī)定應轉出正式組織關系而未轉出的;(五)其他經(jīng)認定可不計入應到會人數(shù)的。
    第十七條  選舉前,上屆委員會應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做出負責的答復。必要時,可批準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十八條  選舉設監(jiān)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
    委員會委員選舉的監(jiān)票人由全體黨員從不是委員候選人的黨員中推選,經(jīng)黨員大會表決通過。
    書記、副書記選舉的監(jiān)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jīng)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條  委員會委員的選舉,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的選舉,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二十一條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末出席會議的黨員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可以棄權。選舉人可以另選候選人之外符合條件的黨員。
    第二十三條  投票結束后,監(jiān)票人、計票人應將投票人數(shù)和票數(shù)加以核對并作統(tǒng)計記錄,由監(jiān)票人簽字并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由會議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四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每張選票所選人數(shù)等于或少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為有效票,多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五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shù)半數(shù)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數(shù)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shù)的一半,始得當選。
得票超過半數(shù)的人員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得票超過半數(shù)的的末尾票數(shù)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束后,計票人應將選舉結果填寫清楚,經(jīng)監(jiān)票人簽字后,與選票一起封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  黨員大會和第一次委員會閉會后,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呈報選舉情況。報告應包括如下內(nèi)容:
    1、黨員大會召開時間、黨員總數(shù)、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shù)、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shù)、有效票數(shù)、每個候選人獲得的票數(shù),委員會選舉的結果。
    2、第一次委員會召開時間、應到人數(shù)、實到人數(shù)、書記和副書記的選舉結果、委員分工情況。
    黨總支(分黨委、直屬黨支部)報校黨委審批,黨支部報黨總支(分黨委)審批,并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guī)定由上一級黨組織負責監(jiān)督買施。
    第三十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暫行辦法行為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diào)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zhí)行,并根據(jù)問題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黨紀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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